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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律师代理被上诉人追偿权纠纷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上诉!

  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与x静、阜阳市九龙监狱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追偿权纠纷案  号(2018)皖12民终476号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皖12民终47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xx区xx路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xxxx18384N(1-1)。

  负责人:吕x,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启,安徽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x静,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辉群,安徽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阜阳市九龙监狱,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九龙镇西刘村。

  法定代表人:韩x善,该单位监狱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革,安徽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x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系九龙监狱工作人员。

  上诉人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xx阜阳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静、阜阳市九龙监狱(以下简称九龙监狱)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7)皖1202民初2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阜阳支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其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系不划分责任,其赔偿后依据法律规定向x静和九龙监狱追偿。故请求撤销原判第一、二项,改判x静向xx阜阳支公司返还赔偿款120000元,九龙监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x静辩称: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及交强险条例第一条的规定,x静只需承担40%的责任。

  九龙监狱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正确,应当维持。

  xx阜阳支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x静和九龙监狱支付其赔偿款12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xx阜阳支公司诉称:2013年8月4日11时,岳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九龙镇中心街道施工路段由西向东行驶,在原水泥路面与已铺石子的修路面结合部自行摔倒,被x静驾驶的九龙监狱所有的皖KD02**小型轿车撞伤。该起事故经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六大队阜公交(六)认字(2013)第29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岳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x静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4年11月26日,岳某某依法起诉至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要求xx阜阳支公司及x静、九龙监狱赔偿其各项损失193668.66元。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4)州民一初字第034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xx阜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岳某某各项损失共计86940.29元。后因x静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2015)阜民一终字第01548号民事判决书,撤销部分一审判决,终审改判为:xx阜阳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岳某某各项损失合计12万元,x静已经支付给岳某某超出其赔偿范围的41748.91元从12万元中予以扣取(但至今x静未领取该款)。xx阜阳支公司已经于2015年4月20日、2016年2月17日连同案件受理费1655.05元按时履行完毕。

  因x静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导致交通事故,九龙监狱系事故车辆的所有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xx阜阳支公司在赔偿后,依法享有追偿权。

  x静承认xx阜阳支公司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其已经向案外人和xx阜阳支公司垫付过赔偿款89446.88元,履行了全部义务,且未领取已经支付给岳某某超出其赔偿范围的41748.91元。xx阜阳支公司无权再向其行使追偿权。

  九龙监狱承认xx阜阳支公司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x静已经向案外人和xx阜阳支公司垫付过赔偿款89446.88元,履行了全部义务,xx阜阳支公司无权再向x静行使追偿权,其单位不应当再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x静、九龙监狱承认xx阜阳支公司所主张的事实,故对xx阜阳支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x静在无证驾驶的情形下,xx阜阳支公司根据交强险合同向岳某某赔付后,是否有权向负有过错的被保险人九龙监狱行使追偿权;2、九龙监狱对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3、x静作为直接侵权人与受害人承担的赔偿义务如何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予以承担。

  首先,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险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除受害人故意造成之外,由保险公司依法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予以赔偿。《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酗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根据上述规定,保险公司对其垫付的抢救费用享有追偿权。xx阜阳支公司经法院生效判决,已经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岳某某赔偿,故有权向事故的侵权责任人追偿。其次,x静系九龙监狱的工作人员,其无证驾驶且未经单位批准允许的情况下,私自驾驶单位车辆发生事故,明显存在过错。而九龙监狱作为车辆所有人对本单位的车辆监管不力。致使x静私自驾驶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当连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加之保险公司依法享有的追偿权是以致害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失为前提,这种责任属于侵权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参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自身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案涉事故中,x静承担的是次要责任,故可按照此事故责任的比例(40%)予以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险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判决:一、x静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返还赔偿金48000(120000×40%)元;二、阜阳市九龙监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94元,减半收取计897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负担297元,x静、阜阳市九龙监狱各负担300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所举证据与一审相同,相对方未提出新的质证意见,本院认证意见与一审一致。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赋予了保险公司追偿权,但该追偿权是源于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民事侵权法律调整范畴,适用一般侵权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故对xx阜阳支公司请求判令x静在交强险范围内全额承担赔偿责任及九龙监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案涉交通事故已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x静承担40%的事故责任,故一审法院判令x静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4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综上,xx阜阳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94元,由上诉人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代 x

  审判员 叶x林

  审判员 x丹丹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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