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律师代理三原告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原告共计获赔35万余元!
许x明、许x飞等与王x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号(2019)皖1226民初6006号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226民初6006号
原告:许x明,男,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系受害人吴银侠之夫。
原告:许x飞,男,198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系受害人吴银侠之子。
原告:许x,女,199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系受害人吴银侠之女。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辉群,安徽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龙,男,1990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健,安徽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宗x兵,男,1981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江苏省海安县。
被告: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xxx保险阜阳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开发区xx街道办事处xx河东路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xxxx0867136P(1-1)。
负责人:殷x兵,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x,安徽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x明、许x飞、许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辉群,被告王x龙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健,被告宗x兵,被告xxx保险阜阳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9年6月4日,王x龙驾驶皖K×××**货车与许x明驾驶三轮电动载带吴银侠车发生刮碰,造成许x明受伤及吴银侠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xxx保险阜阳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许x明、许x飞、许x损失120000元(优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王x龙、宗x兵、xxx保险阜阳支公司连带赔偿许x明、许x飞、许x损失274653元;本案诉讼费由王x龙、宗x兵、xxx保险阜阳支公司承担。
被告王x龙辩称:王x龙系宗x兵雇佣的驾驶员,王x龙、宗x兵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许x明、许x飞、许x的合理损失由xxx保险阜阳支公司承担;许x明、许x飞、许x的诉讼请求过高,部分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诉讼费由许x明、许x飞、许x及xxx保险阜阳支公司承担。
被告宗x兵辨称:宗x兵同意王x龙的答辩意见。
被告xxx保险阜阳支公司辩称:许x明、许x飞、许x的诉讼请求过高,部分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驾驶人员及车辆所有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行驶证、驾驶证及保险单;受害人家属对王x龙谅解,许x明、许x飞、许x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依据;xxx保险阜阳支公司不承担本案诉讼费及非医保类用药费用。
经审理查明:宗x兵系肇事车辆皖K×××**江淮牌轻型普通货车的所有人,王x龙系宗x兵雇佣的驾驶员,xxx保险阜阳支公司系该车的保险单位,2019年4月13日,宗x兵为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100万元的不计免赔率的商业三者险,期限均为1年。2019年6月4日11时43分,王x龙持C1型驾驶证驾驶皖K×××**江淮牌轻型普通货车,沿G105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颍上县五十铺乡夷陵社区路口路段时,因疏忽观察、操作不当,且超车时未确保充足的安全距离,与同方向许x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英诗兰得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载带吴银侠发生侧面刮撞,致使许x明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失控撞到路边护栏后侧翻,造成许x明、吴银侠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吴银侠经安徽医科大学附属阜阳医院住院8天抢救无效于2019年6月11日死亡,支付医疗费99238.51元;许x明支付医疗费1613.5元。事故发生后,xxx保险阜阳支公司垫付许x明、许x飞、许x赔偿款10000元。该事故经颍上县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x龙承担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许x明承担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吴银侠在此起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后为赔偿发生纠纷,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吴银侠,女,1962年9月23日出生,农村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新集镇李许回民村许庄队6号。
确认上述事实的证据是:1、许x明、许x飞、许x的身份证及供养情况证明表;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行驶证、驾驶证及保险单;4、受害人的病历及医疗费票据;5、王x龙的身份证;6、宗x兵的身份证;7、xxx保险阜阳支公司提供垫付款凭证;8、当事人相应陈述。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王x龙驾驶皖K×××**江淮牌轻型普通货车与许x明驾驶正三轮摩托车载带吴银侠车发生刮碰,造成许x明受伤及吴银侠经抢救无效死亡属实。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王x龙与许x明的责任比例以7:3为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许x明的损失数额为医疗费1613.5元;许x明、许x飞、许x的损失范围及数额为:医疗费99238.51元、误工费904.64元(113.08元/天×8天)、护理费987.84元(123.48元/天×8天)、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50元/天×8天)、营养费240元(30元/天×8天)、处理事故误工费2374.68元(113.08元/天×7天×3人/天)、死亡赔偿金279920元(13996元/年×20年)、丧葬费37189元、交通费1000元(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酌定),合计472254.67元。xxx保险阜阳支公司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许x明、许x飞、许x损失120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352254.67元(472254.67元-120000元)由xxx保险阜阳支公司按70%赔偿许x明、许x飞、许x损失246578.26元(352254.67元×70%),由于xxx保险阜阳支公司垫付许x明、许x飞、许x赔偿款10000元,xxx保险阜阳支公司应赔偿许x明、许x飞、许x损失356578.26元(120000元+246578.26元-10000元);xxx保险阜阳支公司赔偿许x明医疗费1129.45元(1613.5元×70%)。xxx保险阜阳支公司辩称不承担非医保类用药费用,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许x明、许x飞、许x诉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对其超出部分,予以驳回。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许x明、许x飞、许x损失356578.26元;
二、被告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许x明损失1129.45元;
三、驳回原告许x明、许x飞、许x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61元,因原告许x明、许x飞、许x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其中案件受理费5841元退还原告许x明、许x飞、许x;剩余案件受理费7220元,减半收取3610元,原告许x明、许x飞、许x负担338元,被告王x龙、宗x兵负担32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秦x涛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x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