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律师担任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告人辩护人,成功为其争取缓刑!
张x伟违法发放贷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由违法发放贷款案 号(2016)皖1221刑初299号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皖1221刑初299号
公诉机关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伟,曾用名张xx,男,汉族,1971年3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初中文化,原临泉县农村信用联社鮦城信用社信贷员,住临泉县,因涉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4年11月14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0日被临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崔辉群,安徽意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临泉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6]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伟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某1、许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伟及其辩护人崔辉群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本院于2015年9月2日对本案中止审理,2017年6月16日本院对本案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09年,被告人张x伟在任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鮦城信用社信贷员期间,在办理孙俊臣(另案处理)以孙全臣、孙某1、孙某2、刘玉玲、孙某3、姚某、孙某4、孙某5、孙某6的名义申请贷款时,未按照规定履行审查义务,违法向孙俊臣发放贷款,造成损失306000万元。
另查明:2014年12月8日,孙某5偿还贷款10万元,2016年8月31日,孙某4偿还贷款13000元、孙某2偿还贷款20000元,孙某6贷款18万元系解决以往积压的9笔贷款,中张x伟经手的5笔款计人民币7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且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前科证明、信贷管理制度、任职说明、借款合同及贷款申请表、供货合同、情况说明、证人孙全臣、孙某1、李某、孙某2、刘某1、孙某3、姚某、孙某4、孙某5、孙某6、梁某、马某2、贺某、刘某2等人的证言,还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伟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法国家规定发放贷款306000元,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x伟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已收回贷款13.3万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该意见本院予以采信。辩护人提出孙某6贷款18万元系解决以往积压的9笔贷款,且这9笔贷款中张x伟经手的5笔款计人民币7.3万元,其他信贷员经手的4笔贷款数额不应该计算张x伟犯罪数额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经临泉县社区矫正机构评估认定被告人张x伟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同意接收对其进行社区矫正,依法可对张x伟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伟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被告人张x伟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杨x叶
代理审判员
肖x金
人民陪审员
陈x海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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