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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律师担任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辩护人,成功为其争取缓刑!

  宋x庆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由重大责任事故案  号(2014)州刑初字第00423号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州刑初字第00423号

  公诉机关,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x庆,小名:庆庆,男,汉族,1989年3月30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现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莲花社区赵小庄。被告人宋x庆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4年4月29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阜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崔辉群,安徽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州检公刑诉(2014)3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x庆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群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x庆及辩护人崔辉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2日,阜阳市颍州区清河社区将阜阳市劳动技校工地土地平整工程口头发包给王某某(死者)。4月27日17时许,王某某请被告人宋x庆及周某某(铲车司机)李某甲(挖掘机司机)在工地南侧路西一家土菜馆吃饭,吃饭过程中王某某、秦某某等人喝了一斤祥和白酒和一瓶啤酒,晚20时许饭后,三名司机先回到工地准备开工,随后包工头王某某、秦某某来到工地,先让三名司机把工地西北角的土堆铲平,后王某某站在宋x庆铲车右侧一臂远的距离跟宋x庆讲话,让他把西南角的树林铲平,宋x庆施工期间未留意王某某是否跟在后面。晚23时许工地上活干完后,宋x庆、周某某开着铲车在门口等老板出来结帐,约十分钟秦巨福出来说找不到王某某了,让他们先回家。第二天再给他们结帐,宋x庆等人各自回家。次日8时25分左右秦巨福又到工地时发现王某某的尸体。经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侦察,通过现场勘验,对尸体现场提取地面上的可疑斑迹与宋x庆驾驶的铲车左前轮轮毂、车身之间横梁上可疑斑迹,铲车左前轮轮毂螺丝上可疑斑迹做医学物证鉴定,支持以上斑迹是死者王某某所留血迹。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宋x庆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十五万元,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x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秦某某、周某某、李某乙、张某某、姚某某、李某丙、李某甲、陈某某、李某丁、韩某某、连某某、何某某证言、书证、受案登记表、阜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书、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x庆没有取得驾驶铲车操作证,在驾驶铲车时无任何安全护防措施进行操作,造成一人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相关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正确部分,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x庆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曰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梅x红

  代理审判员

  丁x皖

  人民陪审员

  王 x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龚x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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