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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律师代理被上诉人不动产登记纠纷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上诉

  车x侠、贺x不动产登记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不动产登记纠纷案  号(2018)皖12民终4215号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皖12民终42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车x侠,女,198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x琳,安徽x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利,安徽x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贺x,男,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辉群,安徽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车x侠因与被上诉人贺x不动产登记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8)皖1282民初2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车x侠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2、贺x承担所有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20日,徐某从贺x处借款50万元,其以自己名下的房屋为借款提供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后其因资金周转,由于房屋已经办理抵押登记无法再次抵押贷款。后与贺x协商解押事宜,贺x哄骗着提议:抵押房屋产权过户登记给贺x,以贺x名义贷款,并非真正的转让房屋。其后来与贺x签订了《阜阳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因不是真正的转让,房屋价款仅约定了72.7万元,而贺x无任何转款凭证,系虚假合同。贺x并未办理贷款手续,却擅自转让房屋,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其签订合同的目的是贷款,贺x签订合同的目的是抵押物流押,其与贺x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买卖合同应无效。

  贺x辩称:双方有合法的借贷关系,证据充分。车x侠未按时偿还本息将房屋卖给其是自愿的,无哄骗的行为。车x侠也无证据证明签订合同存在哄骗。因车x侠未按时偿还本息,其与车x侠重新签订合同。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车x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将贺x名下房产过户到其名下;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贺x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10年4月初,车x侠从于中德、张春侠手中以36.36万元的价格购买了界首市中南商贸城B2-207房屋并办理了产权证(证号:房地权证界首字第**)。2010年5月18日,车x侠因在外地上学,遂出具委托书,并进行了公证,委托叶艳替其办理上述房屋的买卖、过户登记以及代签上述房屋的相关合同、代收相关文书。当天,叶艳与车x侠的婆婆刘敏英签订了《买卖协议》,约定将涉案房屋以3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刘敏英,双方一直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刘敏英后来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

  2016年10月11日,车x侠、贺x达成借款协议,约定车x侠向贺x借款50万元,使用期限3个月(自2016年10月11日至2017年1月11日),利息5万元。双方签订了《房屋抵押协议》,约定车x侠以涉案房屋对该笔借款进行抵押担保。双方当天办理了房地产他项权登记手续(房地产他证界房字第**)。当天,车x侠婆妹夫徐某向贺x出具了字据,内容为“今车x侠与贺x以车x侠房产抵押一事,该抵押款项伍拾伍万元整(550000.00)由徐某代收。代收人:徐某2016.10.11”。车x侠在该字据签署了“车x侠因有事情同意徐某代收车x侠”的内容进行了确认。之后,贺x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向徐某以及徐某的妻子朱婕分批支付了50万元。该款到期,徐某及车x侠均认可未能偿还贺x。经车x侠、贺x以及徐某协商,2017年5月10日,车x侠同意将上述涉案抵押房屋以72.7万元的价格以出售的方式转让给贺x,车x侠、贺x签订了《阜阳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当天,车x侠与贺x、赵贺梅(贺x妻子)在界首市房地产管理局签署了《转移登记申请表》。界首市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为贺x、赵贺梅颁发了皖(2017)界首市不动产权第0001099号产权证书。2017年9月6日,贺x与案外人吴硕签订了《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7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了吴硕,双方准备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2017年9月8日,车x侠婆婆刘敏英提起诉讼并申请对涉案房产进行了保全,刘敏英请求判令车x侠与贺x签订的《阜阳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一审法院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了(2017)皖1282民初2465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刘敏英的诉讼请求。刘敏英不服该判决结果,提起上诉,2018年6月6日,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皖12民终1007号民事判决,维持判决。2018年6月21日,车x侠对涉案房屋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然后于2018年7月19日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车x侠的诉讼请求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将贺x名下房产过户到原告名下”,理由是双方签订的《阜阳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系贺x哄骗所签,系虚假合同;过户手续也是贺x哄骗自己办理的,并非真正的房屋转让,且贺x无任何转款凭证,也违反了诚信原则,擅自转让涉案房屋。车x侠与贺x就涉案房屋所签订的《阜阳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双方已经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已经发生了物权转移的效力。车x侠也承认是自己签字协助将房产过户给了贺x,该过户行为系其本人自愿的行为,现车x侠所举证据证明不了车x侠、贺x所签的《阜阳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系虚假合同,是在贺x哄骗之下所作的行为。且车x侠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对自己签字借款、进行房产抵押以及房产过户的行为后果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至于贺x是否实际支付购房款的问题,因庭审过程中,车x侠及证人徐某均承认以车x侠名义向贺x所借款项并未偿还,双方之间符合以房抵债的情形。如果车x侠认为贺x未将购房款付清,在物权发生转移之后,且双方的买卖合同不存在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下,不应主张物权,而应向贺x主张债权。车x侠要求将贺x名下房产过户到车x侠名下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车x侠对贺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车x侠负担。财产保全费4155元,由车x侠负担。

  本案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贺x与车x侠间就案涉房屋签订的买卖合同系有效合同已经生效判决书认定,车x侠并未举出足以推翻该生效判决的证据,故本院对车x侠称其与贺x签订的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系虚假合同的上诉理由不予采信。车x侠另上诉称其与贺x签订案涉合同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但其与贺x签订的《房屋抵押协议》并未约定法律禁止的流押条款,而且案涉房屋进行产权变更登记依据的是双方签订的《阜阳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故本院对车x侠上诉称其签订合同系为了贷款,贺x系为了流押获得房屋的上诉理由亦不予采信。

  综上,车x侠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车x侠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宋x琪

  审判员

  叶x林

  审判员

  x丹丹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x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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