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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律师代理原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130万元及利息!

  赵x琴、李x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案  号(2022)皖1225民初819号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皖1225民初819号

  原告:赵x琴,女,197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辉群,安徽乐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女,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王x毫,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第三人:李x华,男,195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原告赵x琴与被告李x、被告王x毫、第三人李x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辉群、第三人李x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x、王x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x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借款本金130万元及利息(月息1%,从2021年6月16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止,暂计算8万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原告与被告李x是同学。第三人是被告李x之父,也是原告的老师。两被告开毛织厂需要资金,原告基于同学情谊,同时考虑被告又是老师之女,且自己的老师是一位在当地很受人们尊重的敬重师长,因此,从2009年至2018年先后共借给被告130万元。其中92万元原告将现金交给第三人,由第三人转交给被告;8万元为第三人在场情况下由原告直接交给被告;30万元由银行转账给被告。该130万元来源于亲戚崔浩20万元、李艳17万元,来源于同学张文侠25万元及张文侠之父张培俊30万元,38万元为原告自有资金。由于被告自2021年6月1日起不能支付利息,经多次催要,被告承诺2022年春节前付清本金和利息,并出具《承诺》一份。现在被告不能兑现承诺,原告特此起诉。

  被告李x、王x毫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第三人李x华述称,借款总金额不错,对事实无异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15日,被告因做生意资金需要向原告赵x琴借款100万元,被告王x毫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款本金为100万元,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约定每年结一次利息。

  2018年5月18日,原告赵x琴向被告李x转账30万元。

  2021年8月10日,被告李x、王x毫作为承诺人出具承诺一份,载明:从2009年至2018年,原告赵x琴先后通过见证人李x华(第三人)转交给我们现金92万元,原告赵x琴2018年5月18日通过银行转给我们30万元。2018年6月15日原告赵x琴又交给我们现金8万元。该130万元借款约定的月息均为1%。2021年6月15日的利息全部结清。本金130万元和余下的利息我们承诺2022年春节前付清,若不付清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第三人李x华在见证人处签字。

  原告自认被告王x毫于2019年6月21日偿还利息156000元,于2020年8月5日偿还利息156000元。

  2021年9月22日,原告赵x琴通过微信向被告李x催要借款,被告李x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

  另查明,被告王x毫与被告李x系夫妻关系,于2010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

  本院认为,被告李x、王x毫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答辩、质证权利的放弃。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x、王x毫向原告赵x琴借款共计1300000元,有被告王x毫出具的借条、转账记录、二被告出具的还款承诺等证据在卷佐证,被告李x、王x毫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原告赵x琴主张被告李x、王x毫偿还借款本金13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案涉借条及被告出具的承诺,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利息已结至2021年6月15日,现原告主张按照月利率1%从2021年6月16日起计算利息,不超出法律保护范围,本院予以支持。故被告李x、王x毫应偿还原告赵x琴借款本金1300000元及利息793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2月16日,之后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至借款实际偿清之日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x、王x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x琴借款本金1300000元及利息793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2月16日,之后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至借款实际偿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1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李x、王x毫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x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葛x燕

  书 记 员

  邓x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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