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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律师代理原告竹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息44.9万元!

  竹x、王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案  号(2022)皖1225民初675号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皖1225民初675号

  原告:竹x,男,197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辉群,安徽乐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男,197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原告竹x与被告王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竹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辉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竹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月息2%,自2016年5月23日至本息付清止,暂计算32万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通过他人介绍认识被告,进而成为好朋友。2016年被告从事工程开发,需要资金;当时,原告经营鞋业,家属经营小吃,为被告凑得现金20万元,于2016年5月23日交给被告,被告当即出具借条,约定月息二分。可至今被告既未付利息,也未付本金;原告特此起诉。

  被告王x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王x因资金需要,于2016年5月23日向原告竹x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按季度结息。后因被告王x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原告竹x诉至本院。

  原告竹x提供向被告催要借款的录音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王x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权利。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x向原告竹x借款,有被告王x出具的借条、原告陈述、录音光盘等证据在卷佐证,应当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故原告竹x主张被告王x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自2016年5月23日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2022年1月23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借条载明的借款利息月利率2%超出法律保护范围,本院予以调整后对借款产生的利息计算如下:

  1、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2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为206533.33元;

  2、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4.8%计算至2022年1月23日,利息为42837.78元;

  3、之后利息,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计算至借款实际偿清之日止。

  截至2022年1月23日,案涉借款产生的利息合计249371.11元(206533.33元+42837.78元),原告诉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被告王x应偿还原告竹x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249371.11元(利息暂计至2022年1月23日,之后利息按年利率14.8%计算至借款实际偿清之日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竹x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249371.11元(利息从借款之日暂计至2022年1月23日,之后利息按年利率14.8%计算至借款实际偿清之日止),本息合计449371.1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王x负担3889元,由原告竹x负担6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x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邓x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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